2017-03-20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以留学日本或在日参加工作的中国留学人员为主体的社会友好团体。正式名称为:中国留日同学总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tudents Association in Japan,以下简称留日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国和日本两国法律的基础上,广泛联络留日学人,发挥留学人员的优势和才智,组织和促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或以各种方式为国服务、积极参与祖国建设;促进中日友好交流,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做中日关系友好发展的民间大使;促进留日学人之间、留日学人和祖国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会员资格

  1. 本会会员为在日本留学或工作,或曾经在日本留学或工作的人。
  2. 凡符合本条第一款,并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遵守中国和日本国法律﹑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国留学人员均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
  3.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经资格审查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2.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 会员有权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
  4.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1.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义务。
  2. 会员有维护留日中国人员和本会名誉及合法权益的义务。
  3. 会员有关心并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留日同学总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决议机构。

  1. 理事会由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常务理事不能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一半。理事会总人数不得少于20名。
  2. 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多年来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在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中产生。有意担任常务理事的理事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可。有意愿担任新一届理事的会员,须向理事会提交申请及近两年为本会工作的实绩报告,并经现任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推荐,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成为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决定后需向全体会员公示,在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则成为正式理事。
  3. 理事会负责制订、审议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审议工作报告。
  4.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会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须在理事会成员内部邮件组中发布或本会网站上公布。原则上,理事会议在东京举行。
  5. 理事会常务理事有提名会长和被选举会长的权利。
  6. 理事会理事有出席理事会议及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不得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和本会的活动。关东以外的理事可以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但应对理事会的议题和决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记入会议记录和投票结果。
  7. 自动免除理事条款
    积极吸收热心总会工作的优秀留日学人为理事和干事,未经请假而一年内未参加总会活动的理事,将自动免除理事资格。免除后,如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可酌情恢复。
  8.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9. 理事长的任期和每届理事的任期一样,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10. 理事长职责:1. 负责召开理事会议。2. 征求理事意见 3. 汇总理事建议,审查理事资格。

第七条 会长

  1. 本会设会长一名,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2. 新一届会长的候选人在现任常务理事中产生。有参加竞选会长意愿的现任常务理事,需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申请及近两年为本会工作的实绩报告和竞选纲领,由常务理事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候选人名单和选举监票人名单。在正式选举前,由秘书处将候选人名单及其竞选报告和监票人名单至少提前7天在全体理事中公布。选举由全体理事投票进行,投票的理事需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结果才能生效。原则上所有理事在网上统一投票选举,由秘书处会同监票人统计,以简单多数票产生新一届会长。
  3.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中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分工及名额由会长确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同会长选举。
  4. 每届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的任期为五年,会长可以连任一届。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5. 会长负责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并于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6. 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现任副会长中指定一人担任常务副会长。
  7. 在现任会长满期前2个月内举行会长选举,由现任会长主持,现任会长有义务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实现顺利交接。
  8. 会长因故提前离任,由常务副会长接替会长工作,并在3个月内主持并实施会长选举。
  9. 会长如有严重失职的情况,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之三分之二以上联署可以罢免现任会长,并推举出新任会长。

第八条 名誉会长

  1.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由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前任会长担任,并征得本人同意。
  2. 名誉会长具有常务理事的各项权利。名誉会长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对本会的发展有建议权。
  3. 名誉会长可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名誉理事

  1.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由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前任理事担任,并征得本人同意。名誉会长具有常务理事的各项权利。
  2. 名誉理事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对本会的发展有建议权。

第十条 秘书处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秘书长由会长任命,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专业分会和地区分会

本会下设专业分会和地区分会,各分会设分会长一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顾问

由会长提名,邀请关心和支持本会的中日各界知名人士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本会卸任干部担任。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 各界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的赞助。
  2. 各种合法正当收益。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1998年2月1日制订生效,2013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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